近日,市政府修订出台了《巴中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12月1日起施行。原《巴中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和《巴中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办法》从总则、保障范围、审批程序、经济状况核查、资金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八个方面,对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进行了详细阐释,明确了低保对象申请、审核、管理的规范程序。“最显著的变化,是由之前城市、农村两套程序、两套标准变为一套程序、一套标准,缩小城乡差距,加快统筹城乡步伐,也让低保制度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工作人员黄鑫介绍。
亮点一
首次提出价格临时补贴
《办法》规定建立健全低保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适时启动价格临时补贴,以保障低保对象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
亮点二
首次将“分类施保”写入法规
《办法》规定对低保家庭中的城市“三无”人员、重病患者、重度残疾者、困境儿童、在校大学生、70岁以上老人等特定对象,给予低保分类调节补助。补助标准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制定。
A、哪些人可以申请?
新增四类不能申请低保的人员
按照《办法》规定,持有我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就可以申请低保。
哪些人属于家庭成员呢?《办法》明确规定,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非法定的赡养、抚(扶)养关系,但事实上共同生活的赡养、抚(扶)养人员,认定为家庭成员。
“《办法》新增加了四类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包括现役义务兵;连续三年及以上脱离家庭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黄鑫介绍。
同时,《办法》明确了十种不能申请低保的情况:不如实提供家庭收入、财产等情况或拒不接受调查的;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劳动的;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扶)养能力但不履行义务的;参与吸毒、嫖娼、赌博、非法组织等违法行为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子女到高额收费学校就读的;非因户籍不能迁移原因造成家庭成员人户分离的;非因拆迁、征收原因拥有两套以上产权住房的;采取规避法律法规行为或通过离婚、赠与、转让等行为造成生活困难假象;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B、怎么申请?
低保审核审批权力转移至乡镇一级
“以前的低保申请,一般由村(居)民委员会接受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委托,办理低保审核审批工作及日常管理服务工作。按照《办法》规定,今后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将成为审核低保申请的责任主体,降低在村(居)民委员会一级发生纠纷的概率。”黄鑫说,市民政局负责全市低保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区)民政局负责本区域内低保审理、审批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地低保申请受理、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审核公示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街道)开展低保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代理人(包括村居委会)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包括低保申请书、户口簿、身份证、残疾证、婚姻状况证明、疾病诊断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等有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并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出具授权核查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的授权文书。
申请人依据户籍类别申请城市低保或农村低保。在取消户籍划分实行居住证制度的地方,若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利益分配等情形的,申请城市低保。乡镇(街道)在受理低保申请后,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乡镇(街道)在5个工作日内,以村(社区)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有关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乡镇(街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建议意见,在村(居)委设置的公开栏公示调查审核结果,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结束后,对公示无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当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县(区)民政局审批。县(区)民政局自收到乡镇(街道)调查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按不低于30%比例进行入户调查,调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C、经济状况怎么核查?
城乡标准统一
“在经济状况核查方面,之前城市和农村是两套不同的标准。经过综合考量,形成更具有系统性的一套标准,同时对家庭收入核查也提出明确要求,与以往一笔带过不同。”黄鑫说。
家庭经济状况是指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缴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纯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包括: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工程机械、房屋、债权、其他财产。
家庭经济状况核查采取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
《办法》要求市、县(区)民政局建立低保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为审核认定低保对象提供依据。
D、由谁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更明晰
“在法律责任方面,新规细致罗列了问责的情况和处理的方式,也是修改较多的部分。”黄鑫说。
其中,低保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视其情节,采取通报、诫勉、组织处理或组织调整、纪律处分等方式进行问责。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有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低保待遇的;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家庭收入已经超过当地低保标准,故意不按规定告知乡镇(街道)继续享受低保待遇的;不听劝阻,无理取闹,干扰、破坏低保工作秩序的;辱骂、殴打工作人员、扰乱办公秩序或者以暴力威胁、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县(区)民政局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由有权处理部门追回其违反规定领取的保障金,情节恶劣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E、谁来监督?
全社会动态监督确保每一笔低保款用到实处
为了确保每一笔低保款用到实处,《办法》规定,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社会动态监督。
县(区)民政局、乡镇(街道)根据低保对象的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家庭收入来源、家庭经济状况等情况,组织开展调查复核。县(区)民政局要建立和完善面向公众的低保对象信息查询机制,在政务大厅、媒体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县(区)民政局和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举报核查制度,公开低保监督咨询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对低保审核审批工作的监督、投诉和举报。对接到的实名举报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